4月8日,遇難者家屬手捧骨灰到達杭州,在西子賓館我們專設了靈堂,晚上杭州靈隱寺方丈在素齋堂設素席招待遇難臺胞家屬,并且向每位家屬贈送了佛珠經書。
4月9日上午,遇難臺胞家屬從杭州機場取道香港返回臺灣。
破案采用人海戰(zhàn)術,37個鄉(xiāng)鎮(zhèn)共出動4047名干部群眾。訪談近10萬人次。
大陸公安部門全力以赴偵破案件,4月17日,正式宣布此案告破。
當時的疑點主要集中在船上的汽油燃燒和搶彈痕跡。痕跡專家經勘驗發(fā)現,出入底艙的鐵梯缺失,起火中心留有一只汽油桶,底艙口上方鋼板上有獵搶霰彈擊發(fā)所致的圓形狀凹陷,底艙油柜有爆炸痕跡。法醫(yī)作出了結論:遇難者進入底艙前并未死亡,死亡系窒息燒烤而致。刑偵專家分析認為,船上人員極可能受暴力脅迫進入底艙,爾后被焚致死。
當時,公安干警經分析得出了此案三個犯罪的特征:第一,案犯有水上交通工具;第二,結伙作案;第三,案犯可能使用了威脅性武器。從而確定了偵查方向——從船只入手。
于是,一支由公安人員和干部群眾組成的調查大軍,晝夜不停地開展了全方位的大排查。這一點我很佩服我們破案的人海戰(zhàn)術。我看了個資料,據統計,淳安縣37個鄉(xiāng)鎮(zhèn)和縣級機關共出動4047名干部群眾投入調查工作,訪談近10萬人次。
調查的線索最后集中到當地無證從事摩托艇營運的吳黎宏身上。案發(fā)當天吳黎宏買了三桶汽油,一號油桶一直未歸還,型號規(guī)格與“海瑞號”上發(fā)現的油桶相似;案發(fā)前吳黎宏曾購買過民用炸藥和獵搶子彈,而且他借了兩支獵搶,歸還的時候搶管還換錯了;有目擊者在3月31日下午見到吳黎宏駕駛摩托艇載其他兩人進湖;吳黎宏借貸了6萬元購買大馬力的摩托艇,還款期將到;有人舉報,4月1日早晨,吳黎宏理過發(fā),眉毛額發(fā)有被火灼焦的痕跡;吳黎宏在案發(fā)后曾聲稱要將摩托艇以3萬元的低價抵押出去……
公安人員立即圍繞吳黎宏的家庭、生活、交友、活動等情況逐一調查,很快又發(fā)現與吳交往甚密的胡志瀚、余愛軍的一些可疑情況。公安機關果斷決定:立即傳喚嫌疑人。
4月15日下午及晚上先后傳喚了余愛軍、吳黎宏。第二天,又傳喚了胡志瀚。在確鑿的證據面前,三名案犯交代了整個作案經過和作案動機,所談細節(jié)與現場勘查得到的情況完全吻合。
最后一班船覺得時間太晚取消了猴島景點,“海瑞號”陰差陽錯成了最后一班。
3月31日16時許,三人攜帶作案工具,從千島湖鎮(zhèn)西園碼頭乘摩托艇到湖中猴島附近水域窺測目標,換上了事先準備好的作案服裝。
17時30分許,湖上下起了毛毛細雨,當開往毛竹源的“海瑞號”游船經過千島湖猴島時,三人駕船尾隨。他們事先就商量好,準備搶劫最后一條船。
其實按照游船時刻表,“海瑞號”并非當天最后一班船。最后一班船也是載有臺灣游客,按行程都是安排猴島游覽,在“海瑞號”停靠猴島游客上岸游覽時,最后一班船的臺灣游客覺得時間太晚取消了猴島景點,結果“海瑞號”陰差陽錯成了最后一班。
猴島上的一位導游本來要搭末班船回淳安,末班船不來了,她便上了“海瑞號”;船上的廚師只有19歲,個子很高大概有一米九,那天當班廚師病休,他也陰差陽錯替班上了“海瑞號”。
“海瑞號”離開猴島到了阿慈島附近,當時沒有其他過往船只。吳黎宏駕艇靠上“海瑞號”船尾右側。余愛軍和胡志瀚蒙面登上游船,此時約18時30分。余愛軍手持獵搶沖到駕駛室,朝天開搶恐嚇船員,將船員們趕入游船底艙。胡志瀚沖入中艙,一斧頭剁在桌上,威脅游客:“把錢拿出來,不傷害你們生命!”
吳黎宏拴好摩托艇后,端著獵搶沖上游船。在他們的威逼欺騙下,6名船員、兩名導游先到底艙;游客也被誘逼陸續(xù)交出錢物后下到底艙,胡志瀚持斧頭守住底艙出口。
這之后,吳黎宏駕摩托艇、余愛軍駕駛游船開至預定的沉船地點——黃泥嶺水域深水區(qū)。途中,駕摩托艇的吳黎宏回頭一看,發(fā)現在三層甲板上竟然還有幾名游客,這5名游客離開客艙在甲板上看風景,吳黎宏馬上回頭上船,用搶威逼這幾名游客進入底艙。
在黃泥嶺水域,吳黎宏登上“海瑞號”,用鐵絲把底艙門擰死,又同余愛軍將劫得的錢、物轉移到摩托艇上,三罪犯便按預定沉船方案,打開游船上的消防栓,想向底艙灌水導致沉船,于是,吳黎宏向底艙投扔一包炸藥,但未爆炸。此時,底艙的被害人意識到大禍臨頭,有的苦苦哀求放條生路,有的往上沖,有的往外扔壓艙石。三名歹徒兇相畢露,向底艙連開數搶,又向底艙扔下兩包炸藥想引爆柴油儲油罐,第一包炸藥丟下來,被堵在門口的“海瑞號”廚師拔掉了導火索,第二包炸藥下來,爆炸聲起,油柜起火。可是柴油的燃點很高,燃燒的火力也不大,吳黎宏又從摩托艇上取來一桶汽油,向底艙傾倒。一下子大火噴出底艙,四散蔓延,燎著吳黎宏、余愛軍的頭發(fā)。歹徒扔掉已燃燒的汽油桶,駕艇逃離現場,途中將斧頭、匕首和作案時所穿的服裝等扔進湖中。當夜三名案犯逃到胡志瀚暫住處,對劫得的錢、物進行分贓。